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3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1民初2023号 |
案号 |
(2017)苏1111执1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2980万元和截止2017年5月14日的利息、罚息360793.8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75万元。二、被告莫纪洪、赵银珍、莫仙、陈克平对被告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镇江飞利达制热成套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中的本金780万元及相应利罚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中的本金780万元及相应利罚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位于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128号的编号为扬房字第81800712号和81800369号的房屋和编号为扬国用(2011)第10021号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分别在2940万元(81800712号和81800369号的房屋)和590万元(土地)内优先受偿。六、若被告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其对哈尔滨友兴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3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302元,由被告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莫纪洪、赵银珍、莫仙、陈克平共同负担,被告镇江飞利达制热成套有限公司、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6515元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21 |
发布时间 |
2018-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苏1111执1386号 |
立案日期 |
2017-08-21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01209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莫纪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2767389541U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1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