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3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1民初2021号 |
案号 |
(2017)苏1111执1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莫纪洪、赵银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469万元和截止2017年5月17日的利息30123.23元(此后的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万元。二、被告莫仙、陈克平、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莫纪洪、赵银珍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莫纪洪、赵银珍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128号的编号为扬房字第81800712号房屋(登记的债权数额为440万元)和编号为扬国用(2011)第10021号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债权数额为30万元)以及苏LN6836车辆所有权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80元,由被告莫纪洪、赵银珍、莫仙、陈克平、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21 |
发布时间 |
2018-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苏1111执1385号 |
立案日期 |
2017-08-21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4740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莫纪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2767389541U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1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