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3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1226号 |
案号 |
(2019)苏1182执1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8249090.3元、利息16189.25元和后续利息(以5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镇江飞利达制热成套有限公司、陈克平对上述第一条债务各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莫纪洪、赵银珍、莫仙对代偿款8249090.3元、利息48567.75和后续利息(以5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莫纪洪、赵银珍、莫仙应给付原告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42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时间 |
2019-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182执164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605222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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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莫纪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2767389541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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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1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