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奥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1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802民初4880号 |
案号 |
(2018)桂0802执1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奥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韦耀清、陆似香支付租金114440元及违约金34332元,合计148772元;二、驳回原告韦耀清、陆似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14元,由原告韦耀清、陆似香负担1880元,被告广西奥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3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广西奥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鸿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2685165325L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港市港北区城北六八村白沟井(农科所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