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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奥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51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802民初4880号
案号
(2018)桂0802执1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奥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韦耀清、陆似香支付租金114440元及违约金34332元,合计148772元;二、驳回原告韦耀清、陆似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14元,由原告韦耀清、陆似香负担1880元,被告广西奥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3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广西奥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10-31
发布时间
2018-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鸿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802685165325L
登记机关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贵港市港北区城北六八村白沟井(农科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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