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7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16民初6504号 |
案号 |
(2021)川0116执1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2771.54元,借期内利息6852.66元,服务费28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20年6月29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62771.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胡红梅对杨毓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由杨毓红、胡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