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苑本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5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705民初3533号 |
案号 |
(2017)粤0705执3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鑫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美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0803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7月10日之日至判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苑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9.30元,减半收取3074.65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合计5494.65元,由被告广东鑫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苑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25 |
发布时间 |
2018-0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