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苑本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5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1793号 |
案号 |
(2018)粤0703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鑫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门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7560.58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5年3月1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长宇五金电机厂、江门市蓬江区恒安鳗鱼养殖有限公司、苑本章对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47元,减半收取1212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23.50元,由被告广东鑫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长宇五金电机厂、江门市蓬江区恒安鳗鱼养殖有限公司、苑本章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8-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