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花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47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13民初128号 |
案号 |
(2021)赣0313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洪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81683.05元,共计人民币981683.0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含罚息年利率10.744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根兰、陈蔚德、周娟、周根圣、陈花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17元,由被告曹洪吉、周根兰、陈蔚德、周娟、周根圣、陈花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