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凯航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2民初2498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邯郸市富博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驰路支行借款本金4905980.84元,利息、罚息1287375.05元,并以本金4905980.84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二、河北凯航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尚品湘粤餐饮有限公司、江书泉、宋志敏、江少森、刘延凯、刘艳非、宋志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北凯航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尚品湘粤餐饮有限公司、江书泉、宋志敏、江少森、刘延凯、刘艳非、宋志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邯郸市富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如邯郸市富博物资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驰路支行对张海波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8号5层5a-3(房屋所有权证号0101048130)和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8号5层5b-3(房屋所有权证号0101048126)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张海波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邯郸市富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54元,由邯郸市富博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凯航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尚品湘粤餐饮有限公司、江书泉、宋志敏、江少森、刘延凯、刘艳非、宋志辉、张海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延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56827741844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3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