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晓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2********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24民初1232号 |
案号 |
(2016)皖0824执1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贷款本金699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6.875‰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对被告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潜山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0008号1幢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为潜国用(2013)01023020号,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44177、44178、44179、44180、44181号]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699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汪全琪、朱晓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365元,由被告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全琪、朱晓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8-09 |
发布时间 |
2016-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