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782刑初61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1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邱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杭秋中、左永香、张飞、张景希损失20000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判决生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杭秋中、左永香、张飞、张景希损失19900元;四、被告人邱峰在判决生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杭秋中、左永香、张飞、张景希损失647591.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