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卓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03********7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0108民初2031号 |
案号 |
(2021)琼0108执2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卓平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截止至2019年1月20日的贷款本金127864.12元和罚息37140.04元;二、被告王卓平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27864.12元加上累计未归还的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52%为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08元(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卓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