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巢湖市新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81民初2918号 |
案号 |
(2018)皖0181执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巢湖市新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2111390.96元及利息(以2111390.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2%,自2016年4月2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巢湖市新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63341.72元(2111390.96元×3%);三、被告巢湖市新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被告温天宏、温求知、安徽省巢湖市中信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徐正权、王孝保、巢湖市石头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刘恒彬、刘龙凤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30元,本院减半收取12965元,由被告巢湖市新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温天宏、温求知、安徽省巢湖市中信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徐正权、王孝保、巢湖市石头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刘恒彬、刘龙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皖0181执30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8235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温天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817448660421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巢湖市中垾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