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巢湖市新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巢民一初字第00977号 |
案号 |
(2016)皖0181执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春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华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121.6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2月27日暂算至2014年10月28日,利随本清);二、被告巢湖市新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天宏与被告李春文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巢湖市新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温天宏与被告李春文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李春文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00元原告方华负担2820元,被告李春文、巢湖市新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天宏负担36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3-17 |
发布时间 |
2016-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皖0181执456号 |
立案日期 |
2016-03-17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6849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温天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817448660421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巢湖市中垾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