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路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1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03民初5040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路军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截止2018年6月2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6967.06元、利息5653.87元、滞纳金98.2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江苏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和5标准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被告路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