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宝鸡市天利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渭滨民初字第02649号 |
案号 |
(2016)陕0302执1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宝鸡市天利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赵小乾借款6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所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吴世龙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380元,由被告宝鸡市天利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吴世龙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6-08-04 |
发布时间 |
2016-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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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世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301664139937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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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西宝路6号(质监渭滨分局办公楼四楼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