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晨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3********4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123民初883号 |
案号 |
(2021)赣1123执恢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晨赟、周黄翠自愿于2020年4月30日前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截至该日止已出账的欠款本息,并自2020年5月16日起继续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约定的每月还款额于每月16日前分期偿还给原告尚欠的借款本息,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就所有尚未清偿的借款本息(包括未出账部分)一次性申请执行,并有权就两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津门路288号玉虹世纪名城1号楼3单元902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邱晨赟、周黄翠自愿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922元,减半收取2,961元,被告邱晨赟、周黄翠自愿负担(该款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