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7号 |
案号 |
(2017)豫0527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给付时间2014年7月30日之前给付5万元,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20万元,2015年6月30日之前给付10万元,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20万元,剩余145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二、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给付时间2014年7月30日之前给付5万元,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20万元,2015年6月30日之前给付10万元,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20万元,剩余145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三、本案的借款利息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向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本案的借款利息。四、本案其他方面互不追究。五、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之前各给付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用11997.5元。六、案件受理费47990元减半收取23995元由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发布时间 |
2018-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豫0527执101号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执行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1199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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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明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6727037162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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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滑县豫丰路中段古岸1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