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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7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7号
案号
(2017)豫0527执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给付时间2014年7月30日之前给付5万元,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20万元,2015年6月30日之前给付10万元,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20万元,剩余145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二、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给付时间2014年7月30日之前给付5万元,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20万元,2015年6月30日之前给付10万元,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20万元,剩余145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三、本案的借款利息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向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本案的借款利息。四、本案其他方面互不追究。五、安阳旺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之前各给付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用11997.5元。六、案件受理费47990元减半收取23995元由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1-13
发布时间
2018-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豫0527执101号
立案日期
2017-01-13
执行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11998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明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26727037162W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滑县豫丰路中段古岸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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