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1********01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3民初3186号 |
案号 |
(2019)鄂0303执10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40000元及利息12636.88元,并自2018年11月15日起以8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8075%计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对被告尹飞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5-A号5幢1-7-1号的房产(他项权证号: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11882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颖、陈洪安、十堰楚蒙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陈晟华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陈晟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26元减半收取6163元,由被告陈晟华、陈颖、尹飞、陈洪安、十堰楚蒙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时间 |
2019-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0303执103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649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