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剑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3********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刑初116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2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晋明犯盗窃罪(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剩余刑期十一个月零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史剑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刘晋明、史剑锐退赔深蓝色华为荣耀8a手机一部(购价人民币799元)发还给被害人杨月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