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左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1民初1359号 |
案号 |
(2021)赣0981执9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亚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原告刘洪林借款本息1020000元。二、被告左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刘洪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任亚伟、左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