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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0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02民初2501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6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蓝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偿还本金43900元及截至2018年3月24日的利息2192.54元,合计46392.54元;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与罚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元,由被告蓝翔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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