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红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7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81民初1576号 |
案号 |
(2018)苏1081执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云南红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6165元及承担违约金20000元,合计1061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3元,依法减半收取1211.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303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303元,向本院缴纳余款90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3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时间 |
2018-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苏1081执96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31 |
执行法院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646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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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500217871691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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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