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齐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03********3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3民初728号 |
案号 |
(2021)皖1203执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齐亮自愿于2021年2月20日前偿还原告李成2货款15390元;二、原告李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被告韩齐亮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经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