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恒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24民初1353号 |
案号 |
(2018)豫0724执10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告新乡市恒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宗衡欠原告贠凯借款50万元,二被告定于2018年7月25日前归还原告现金2万元;从2018年8月1日开始至2019年1月30日被告新乡市恒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宗衡定于每月的25日前归还原告贠凯现金1.5万元;从2019年2月1日开始至2019年7月30日被告新乡市恒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宗衡定于每月的25日前归还原告贠凯现金2万元;从2019年8月1日开始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新乡市恒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宗衡于每月的25日前归还原告贠凯现金3万元,其他请求原告贠凯自愿放弃;二、如被告新乡市恒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宗衡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新乡市恒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宗衡应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分,从2016年3月13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并从被告逾期之日起原告可以就剩余未还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8-09 |
发布时间 |
2018-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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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宗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561020589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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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平原大道与秦岭路交叉口南20米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