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恒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25民初261号 |
案号 |
(2019)豫0725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王宗衡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50万元,月利率为7.5‰,借款期限至2020年3月28日。其中150万元采取按月结息方式,结息日为每月20日,合同到期后还清借款本金150万元;200万元本金贷款采取等额还息方式,每月20日为结算日。二、关于本金为150万元的借款,双方商定,被告王宗衡于2018年4月21日偿还被告拖欠未付的借款利息69500元。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三、关于本金为200万元的借款,被告王宗衡于2018年4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拖欠至2017年8月21日的借款本息173202.31元。2018年5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27198.94元;2018年6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27198.94元;2018年7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27198.94元;2018年8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27198.94元;2018年9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27198.94元;2018年10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27198.94元;2018年11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27198.94元;2018年12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27198.94元;2019年1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19年2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19年3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19年4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19年5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19年6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19年7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19年8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19年9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19年10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19年11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19年12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20年2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2020年3月21日向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63599.47元;四、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或双方当事人达成调整利率的合意,则根据变化或合意确定执行的借款利率;五、被告张俊梅、新乡市恒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宗衡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王宗衡、张俊梅、新乡市恒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七、被告王宗衡、张俊梅、新乡市恒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原告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法院已查封的被告张俊梅名下位于新乡市平原新区太行大道恒大金碧天下152号楼102室(2013-0603205)的房产解除查封。八、双方别无纠纷。案件受理费35160元,减半收取175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580元,由被告王宗衡、张俊梅、新乡市恒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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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宗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561020589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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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平原大道与秦岭路交叉口南20米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