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34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6450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38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泰宇减速机有限公司货款5652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给付自2015年8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泰宇减速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3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5743元,原告江苏泰宇减速机有限公司负担3754元,被告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989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19-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283执388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77269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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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任江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12613455956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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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核电装备制造工业园区海翔东路1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