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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杰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2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23民初1209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恢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周杰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维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损失共计137146.09元;二、驳回原告孟维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被告周杰飞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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