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4********7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38民初1958号 |
案号 |
(2021)冀0638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定通豪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8050元,被告高金城、翟爱花、高红艳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5元,财产保全费1660元,两项合计3945元由被告高亮、高金城、翟爱花、高红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