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雍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2********5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321民初2229号 |
案号 |
(2021)川1321执恢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雍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飞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继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