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4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25执133号 |
案号 |
(2019)苏0925执恢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上高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79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9元,减半收取1829.5元,由被告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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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葛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579498257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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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建湖县建阳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