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9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903民初1432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秀清、曾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张丽、李卉、李芸、李浩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4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4月7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丽、李卉、李芸、李浩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秀清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丽、李卉、李芸、李浩负担3700元,被告(反诉原告)张秀清、曾荣负担4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406元,减半收取计1020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秀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