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富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81民初2552号 |
案号 |
(2018)宁0181执1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占喜、李文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28878.9元,本息合计178878.9元;按年利率14.4%计算,支付2017年7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杨金福、周建华、杨克勤、宁夏富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金福、周建华、杨克勤、宁夏富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占喜、李文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2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共计4562元,由被告杨占喜、李文花、杨金福、周建华、杨克勤、宁夏富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6-22 |
发布时间 |
2018-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宁0181执130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22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237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宁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694320948J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