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4657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16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利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128041612091000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本金100万元,利息、复利、罚息合计160101.2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128041612091000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利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12804161212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复利、罚息合计159790.0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2017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12804161212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安徽利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12804161213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复利、罚息合计159685.8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2017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12804161213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蚌埠市一诚物资有限公司、安徽骏钜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周亮、高巍、费长征、高兴平、李玲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在各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利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5元,减半收取16902.5元,由被告安徽利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蚌埠市一诚物资有限公司、安徽骏钜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周亮、高巍、费长征、高兴平、李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时间 |
2019-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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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666228087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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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841号钻石花园营业房10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