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健玺森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1W5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5民初6328号 |
案号 |
(2019)苏0115执4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荣锦、孙振峰与被告南京健玺森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签订的《明尊健身会籍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健玺森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荣锦、孙振峰返还会籍费8888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南京健玺森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115执476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953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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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玉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MA1W5M2Q0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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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长塘巷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