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欣鸿锠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KQ7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民终813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5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2600221】。限被告东莞市欣鸿锠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聚宝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8306.9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444225.76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以98100.46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以112140.63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以89212.06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以96083.17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以28544.87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东莞市聚宝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3元、诉前保全费4981.14元,共计11364.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聚宝鞋材有限公司负受理费55元、诉前保全费33.14元,由被告东莞市欣鸿锠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328元、诉前保全费49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先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4UP7KQ7A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高埗镇冼沙村莞横路镇中心东路2号A栋1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