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欣鸿锠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KQ7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1857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1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8653141】。被告东莞市欣鸿锠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联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856.13元及利息(利息以130856.13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9元,保全费1174元,共计263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先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4UP7KQ7A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高埗镇冼沙村莞横路镇中心东路2号A栋1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