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0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9972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3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882.47元及违约金839.50元,并按照年利率18.25%支付9252.05元利息自2020年8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代偿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8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84元,由被告姜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