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3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03民初4540号 |
案号 |
(2019)皖1103执2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19.2万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担保费及评审费10.88万元;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宏、仲福兰、李宏余、陆会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时间 |
2019-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正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007373420808 |
登记机关 |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