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银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253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1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银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沃特曼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20000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21863元,两项合计共141863元;并按年利率4.75%支付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未支付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西沃特曼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计1606元,由被告新余市银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65元,江西沃特曼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502执169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186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89726385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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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开发区高新区内阳光大道以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