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穆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3********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6民初4143号 |
案号 |
(2021)津0106执恢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穆阳于2019年8月底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金久爱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以2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了结本案全部纠纷;二、双方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0元,由被告穆阳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