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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鸿盛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34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03民初8063号
案号
(2017)苏1003执17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鸿盛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振锐回转支承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213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二、若被告上海鸿盛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被告上海鸿盛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鸿盛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该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振锐回转支承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10390元,由被告上海鸿盛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上海鸿盛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5-26
发布时间
2017-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锦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03053466461Q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蜀岗西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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