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姬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4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兵120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兵1202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姬平、汪应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淑玲支付房款140 000元;二、被告姬平、汪应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淑玲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孙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7元,由原告孙淑玲负担667元,被告姬平、汪应珍负担15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