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6********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01民初3806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樊鹏向原告王长均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80188元,合计330188元,此款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21年2月27日前偿还8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80000元,剩余100188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二、上述款项被告如有一期未按约定时间足额给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全额执行;三、被告樊鹏就未偿还借款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3%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樊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