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明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6********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4民初311号  | 
    
案号  | 
      (2021)晋1034执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汾西县勍香镇众鑫农村资金互助社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8日利息为人民币10044元;自2019年12月29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霍会良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任明元的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任贵元、郭梅良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任明元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任贵元、郭梅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明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计884元,保全申请费533元,合计1417元,由被告任明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