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2********1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01民初5155号 |
案号 |
(2021)沪0101执1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丹、宋有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纪良花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宋丹、宋有力向原告纪良花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上述判决内容由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