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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2********1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1民初5155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1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丹、宋有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纪良花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宋丹、宋有力向原告纪良花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上述判决内容由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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