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关维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7********0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义民二初字第01522号 |
案号 |
(2021)辽0727执恢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关维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还原告刘洋借款本金98000.00元、利息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8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应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3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关维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