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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关维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7********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义民二初字第01522号
案号
(2021)辽0727执恢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关维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还原告刘洋借款本金98000.00元、利息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8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应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3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关维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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