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591民初102号 |
案号 |
(2018)鲁0591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营市宇一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46218.7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427.23元、拖欠本金的罚息28655.63元、复利17.09元,合计3075318.7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拖欠本金的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应收利息的罚息以46218.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复利以实际产生的罚息为基数,按上述年利率计算);二、被告东营市宇一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孙新江、徐秀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孙新江、徐秀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宇一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29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60元,由被告东营市宇一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孙新江、徐秀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时间 |
2018-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祖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236657369793 |
登记机关 |
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饶县稻庄镇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