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祝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2********3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03民初304号 |
案号 |
(2021)冀0803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祝伟、李育萌于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李浩借款本金人民币801773.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支付至,利息按年12%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1817.7元,减半收取5908.87元,由被告祝伟、李育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