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舒民二初字第01216号 |
案号 |
(2017)皖1523执20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舒城县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舒城正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为13.80%计算至本金清偿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舒城县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该100万元借款及利息向安徽舒城正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舒城县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5元,由被告舒城县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1-13 |
发布时间 |
2018-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绍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3796427092U |
登记机关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三里河路 |






